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方法我开了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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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搞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性质)
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城市现有医疗机构派出的、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公益性、综合性卫生服务机构,直接隶属于派出医疗机构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及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站以预防保健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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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搞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性质)
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城市现有医疗机构派出的、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公益性、综合性卫生服务机构,直接隶属于派出医疗机构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及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站以预防保健为重点,以社会效益为宗旨,不准搞承包经营,不准吸收社会个体医参与。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设置机关)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环翠区城区内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规划。
各县级市负责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审批机关)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在各县级市辖区内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由所在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在环翠区城区内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在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由管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设置资格要求)
申请在城区内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是现有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
第十条(审核发证)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予以受理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准设置或不批准设置的书面答复。
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批准书》;
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驳回通知书》。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
第十一条(限制要求)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
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登记权限,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相同。
各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登记所需资料)
社区卫生服务站申请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批准书》;
(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 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四) 社区卫生服务站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 具有派出医疗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六)社区卫生服务站规章制度;
(七)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 证复印件或本市常住户口户籍证明;
(八)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是举办单位职工,出具职工证明、中级或以上职称证明、中层干部任命书等;
(九)有关人员的《社区卫生服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十)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审核发证)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资料,按照《威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实地考查和核实,对有关执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负责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批。
对审核合格的,按原医疗机构登记权限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许可证》与“社区卫生服务站”铜牌;对审核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有效期)
《威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变更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七条(注销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站歇业,应当在停止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停业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停业,必须经原登记机关批准。除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外,社区卫生服务站停业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证件校验)
《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条(开业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在取得《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证照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将《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许可证》、社区卫生服务站铜牌、诊疗科目、社区卫生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悬挂于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病历资料保存)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居民健康档案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处方单、就诊登记薄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三条(服务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地点、范围、人员和服务项目开展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技术人员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五条(预防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源性感染。
第二十六条(药品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药品由派出医疗机构提供,严禁自行采购药品,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事故处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报告派出医疗机构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封存、保留现场实物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收费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处方单、就诊登记薄。
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一级医院标准收费,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明码标价,接受年审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质量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标准,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实施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卫生部门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指导、检查以下内容:
(一) 房屋布局、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 医德医风情况;
(四) 社区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五) 组织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情况;
(六)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情况;
(七) 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八) 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九) 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情况;
(十) 药品、设备使用情况;
(十一)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一条(监督职权)
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对无证执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 擅自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
(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
(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七) 未经批准滥作医疗广告或擅自改变广告形式和内容;
(八)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期校验《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许可证》,经限期补办,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
(二)除急诊、急救外,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或者承包《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对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威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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