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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属于股权激励或股份支付?

哪些情形不属于股权激励或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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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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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不以换取服务为目的的行为或情形,均不属于股权激 励或股份支付的范畴: (1) 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定的,或对股 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 (2) 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 (3) 高级管理人员原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整改规范后变更 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4) 高级管理人员入股距今时间较长(如已间隔一年半 以上的),且入股价格不低于入股时企业每股净资产的; (5) 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或向亲属发行股 份的(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的); (6) 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或资产 整合过程中的补偿; (7) 基于股东身份取得股份,如向实际控制人增发股份, 或者对全体股东的配股(尽管有时配售比例不一)等情形。
     此外,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低价转让给高级管理人员为 股份支付,但小股东转让给高管人员可以不确认为股份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属于股份支付,应由拟IPO企业和会计师 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专业判断。
   IPO审核中,主板(包括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对股份支 付的审核要求有所不同,申报期内股份支付的审核重点在最近 一年及一期,对于之前部分难以区分的双重身份可以不区分, 执行较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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