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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什么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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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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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进人执行程序后,被申请执行人向执 行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具有法定事由,经该法院审查属实后裁定不予执 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只能由被申请执行人提出。
  仲裁裁决具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 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 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 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 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裁定不予执行。不 予执行的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 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i义重新申请仲裁,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 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 决被人民法院驳回后,不得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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