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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女赡养意见不一,父母该如何处理?

二原告与四被告是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四被告均由二原告抚养长大,并帮助各自成家立业。目前二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极其艰苦,需要子女尽赡养义务,然四被告间对原告的赡养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涉讼。二原告认为自己含辛茹苦将四名子女抚养长大并帮助成家立业。作为子女有义务照顾好老人的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提供保障,精神上给予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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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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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薛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提供原告黄某、薛某甲住所半年,然后由被告薛某丁提供原告黄某、薛某甲住所半年,以后被告薛某丙、薛某戊按照上述顺序轮流提供原告黄某、薛某甲住所;自2011年5月起,被告薛某乙、薛某丙、薛某丁、薛某戊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黄某、薛某甲每人生活费人民币120元;原告黄某、薛某甲今后的医疗费用凭票据(除报销外)由四被告各承担四分之一;原告黄某、薛某甲今后住院期间所需的护理义务及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义务由四被告平均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四被告平均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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