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差错更正审批表(改名字的)
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实施细则五、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和补录户口。 32、对于公民申请纠正民族、出生日期、等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及补录遗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经逐级呈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对于公民姓名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依据公民提供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派出所对予曾经处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教的,或正在服刑,或刑事民事案件未终结等人员的姓名、年龄变更不予受理。 (一)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 33、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疏忽造成的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在查明有关户籍资料(原件)基础上按规定予以更改。对于本...全部
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实施细则五、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和补录户口。 32、对于公民申请纠正民族、出生日期、等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及补录遗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经逐级呈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对于公民姓名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依据公民提供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派出所对予曾经处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教的,或正在服刑,或刑事民事案件未终结等人员的姓名、年龄变更不予受理。
(一)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 33、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疏忽造成的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在查明有关户籍资料(原件)基础上按规定予以更改。对于本人要求变更和更正户口登记主要项目是非公安机关疏忽造成的,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审批后予以更改。
即由公民提出变更和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受理核查后上报县、分局审批,并依据县局、分局出具的变更或更正通知单在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或更正手续。 34、姓名变更、更正。为规范人口信息管理,原则不能超过一次变更,特殊情况除外。
须提供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及相关单位证明,经所长签注意见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1)学龄前儿童要求变更的,须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2)16岁以下的在校学生须提供本人申请和其所在学校出具的校方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3)父母离婚后需要变更子女姓名的。
根据公安部(公治〔2000〕74号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
公民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身份证交回;(4)其他人员更改姓名须有合理的理由并提供本人申请和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或村(社)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另有规定人员除外)。 35、性别变更、更正。 (1)对在登记或人口信息录入中出现的人为因素造成错误的,由户籍内勤依据申请人本人的真实情况提出更改意见,附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直接办理。
(2)对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要求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须持本人申请、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报县、级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核,主管局长审批。 36、民族成份变更和更正。
需持本人书面申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的个人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户口簿等相关材料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经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批后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 (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申请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时,尚系幼儿(1-6岁)的子女,在18周岁以前,其民族成份依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的,要求从原依据父亲或母亲改为依据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一方的; (4)年满20周岁以上,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都是少数民族的,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申请更改为父母任意一方的。
37、出生日期更正。按照公安部公信传(86)594号传真文件规定,对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需要更正的,1、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2、原始户口底页或迁移证存根,3、申请人原始档案资料,4、有工作单位的并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填写《人口信息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原始出生报户档案和户口迁转档案,民警调查核实,必要时要与相关当事人形成谈话笔录,并形成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核查签注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区公安机关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后依据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变更更正通知单》在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更正手续。
38、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由公安派出所及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依据具体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更正。 39、其余项目的变更、更正由公民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 40、变更和更正后,要将变更和更正情况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文件要求,分别填写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上的登记事项和更正记载栏中,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二)补录户口的登记。
41、因各种原因造成公民户口遗漏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社区或乡镇、街道办),填写《补录遗漏户口调查审批表》,由公安派出所查阅档案材料(原件),民警调查核实,与相关当事人形成谈话笔录,并形成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所长签注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并依据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补录遗漏户口通知单》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补录遗漏户口手续。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