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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时约定不承担合伙债务,有效吗?

张某、李某、沈某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因经营不善欠了陈某10万元。某日沈某提出退伙,张某、李某均表示同意,三方约定沈某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沈某退伙后,张某、李某无力还款,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沈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沈某辩称其已退伙,债权债务均与其无关。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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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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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陈某主张的10万元债权,是沈某与张某、李某在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三人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沈某退伙时虽然三人约定,沈某放弃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但这是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沈某在承担清偿责任以后,可以向张某、李某追偿。陈某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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