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的入账问题运输公司有这么一项业
一、其实这里面关键的问题是要弄清楚该车的所有权归谁,有谁控制?然后才能解决入账问题。
*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尽管该车是以运输公司的名义购买的,但是,该车的最终所有权是该个人的,既然该车是由个人所有的,因此,该车的控制权应该在个人手中。 我想,在实际执行中,也应该是这样的。
*根据财务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人同运输公司之间是一种挂靠关系。因此,该运输公司不能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入账。不过,为了明确产权关系,我建议该个人同该运输公司签订协议进行约定,明确资金来源及产权关系及该车以个人名义取得购车发票
分录:
1。 代收购车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应付款--...全部
一、其实这里面关键的问题是要弄清楚该车的所有权归谁,有谁控制?然后才能解决入账问题。
*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尽管该车是以运输公司的名义购买的,但是,该车的最终所有权是该个人的,既然该车是由个人所有的,因此,该车的控制权应该在个人手中。
我想,在实际执行中,也应该是这样的。
*根据财务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人同运输公司之间是一种挂靠关系。因此,该运输公司不能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入账。不过,为了明确产权关系,我建议该个人同该运输公司签订协议进行约定,明确资金来源及产权关系及该车以个人名义取得购车发票
分录:
1。
代收购车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 120000
2。支付购车款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额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3。
。剩余的2万元,你没有描述的情况我想应该是押金,可以冲抵该人缴纳的管理费。
二、运输公司就取得的挂靠费或管理费如何纳税。
其实,运输公司是将公司的无形资产承包或租赁给个人使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一)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既然挂靠人经营收支并未纳入出包方财务核算,不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所以,该运输公司取得的挂靠费收入应当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挂靠个人如何纳税。
*1。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7]第008号文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该人取得的承包租赁所得是否应当计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如该人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则其所得不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二)如该人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的,则其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由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估计属于第二种。挂靠人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上应视挂靠人是否重新办理营业执照而区别对待:如果挂靠人重新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则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反之则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1款规定:“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并且《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既然该人取得的收支并未纳入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因此,该人应当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营业税等。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应当为挂靠人的户籍所在地。” 运输公司应负报告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2款同时规定:“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运输公司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亨运公司应当在挂靠之日起30日内将挂靠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否则,运输公司应当对挂靠人的税款负纳税连带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