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谁?
法人作品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的意志创作;单位对作品承担 责任。三要素同时并存,缺一不可。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法实 施条例,在三要素的基础上,又对法人作品概念进一步补充了 “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内容。 从法人作品的产生过程看,首先,“单位主持”应当包括主持者的 地位和主持的方式两层含义。主持创作的单位应当是一切形式的法 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是决定作品立项的创作主导者。单位成立的创 作组织,只是单位创作意志实现的组织形式,不能取代单位的创作 主体地位,作品的著作权只能属于单位。 创作组织中的负责人、主 编或者主要创作者,是创作组织构成的一部分,无论创作组织成...全部
法人作品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的意志创作;单位对作品承担 责任。三要素同时并存,缺一不可。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法实 施条例,在三要素的基础上,又对法人作品概念进一步补充了 “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内容。
从法人作品的产生过程看,首先,“单位主持”应当包括主持者的 地位和主持的方式两层含义。主持创作的单位应当是一切形式的法 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是决定作品立项的创作主导者。单位成立的创 作组织,只是单位创作意志实现的组织形式,不能取代单位的创作 主体地位,作品的著作权只能属于单位。
创作组织中的负责人、主 编或者主要创作者,是创作组织构成的一部分,无论创作组织成员 的地位高低,贡献大小,同样也不能改变主持单位的创作主体地 位。总之,创作组织或者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永远不可能拥有作品的 创作地位。
作品创作的主持方式,也就是指单位作为创作主导者与 作品创作参与者之间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进行作品的创作。和一 切作品的创作一样,法人作品的创作也是由自然人直接来完成的, 只是自然人的创作是代表了单位的意志,“创作”一词的含义发生 了质的变化。
《著作权法》第11条有关法人作品的规定中,没有 有关自然人在法人作品创作中的关系的规定,使得法人作品的创作 过程没有合理的生成基础,这也是导致法人作品概念与职务作品概 念混同的深层原因之一。一般来讲,单位确定法人作品的创作组 织,是利用劳动雇佣关系对所属人员进行工作指派,被指派的人员 实际上自动放弃了作品的任何权利,单位只以劳动报酬作为对所指 派人员的一次性回报,这种回报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获酬权。
因 此可以说,单位对法人作品创作的主持方式,表现为单位通过劳动 雇佣关系让所属人员无条件的贡献创作才能为单位所用。其次,单 位对作品的创作意图,是通过创作组织中的全体创作者的集体智慧 或者主创人员的个人智慧予以实现,创作者充当的是单位意志的代 言人,自然人的智力贡献被单位自然占有。
单位提供的创作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料、样品等),通过主创人员的利用成为 单位创作意图的转化方式,单位的意志始终体现在作品创作中。最 后,对于完成的作品,单位予以确认接收,所有因作品的存在而产 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由单位承担。
这意味着单位享有作品的全部 著作权,当然也包括对著作权的具体内容予以处分,比如将作品署 名权授予他人的权利。从事实上讲,法人或其他组纟只都是一种社会 组织,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作者,其意志要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 来,必须通过自然人去完成,所以说是“视为作者”。
在这种情况 下,真正创作作品的作者,只能放弃包括人身权在内的全部著作 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