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做"和"作"怎样区别?
作”和“做”用法的区分在现代汉语中比较复杂,有的情况下还有争议。
根据著名语言文字学家吕叔湘在《现代汉语八百词》一书中提出的意见,习惯上,具体东西的制造一般写成“做”,如“做桌子,做衣服,做文章”;抽象一点的、书面语色彩重一点的词语,特别是成语里,一般都写成“作”,如“作罢,作废,作对,作怪,作乱,作价,作曲,作文,作战,装模作样,认贼作父”。 不过,吕叔湘认为,区别的标准不是绝对的,遇到没有把握的词,他宁可写“作”不写“做”。
参考词典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下面对“作”和“做”用法的区分从语法和语义两方面进行分类辨析。
一、“作”作为双音词的语素和成语的语素的用法
(一)制造:制作、作伪、...全部
作”和“做”用法的区分在现代汉语中比较复杂,有的情况下还有争议。
根据著名语言文字学家吕叔湘在《现代汉语八百词》一书中提出的意见,习惯上,具体东西的制造一般写成“做”,如“做桌子,做衣服,做文章”;抽象一点的、书面语色彩重一点的词语,特别是成语里,一般都写成“作”,如“作罢,作废,作对,作怪,作乱,作价,作曲,作文,作战,装模作样,认贼作父”。
不过,吕叔湘认为,区别的标准不是绝对的,遇到没有把握的词,他宁可写“作”不写“做”。
参考词典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下面对“作”和“做”用法的区分从语法和语义两方面进行分类辨析。
一、“作”作为双音词的语素和成语的语素的用法
(一)制造:制作、作伪、作票、作俑、始作俑者、自作自受、为人作嫁、作茧自缚。
(二)工作、做工:劳作、作息、操作、深耕细作、日出而作。
(三)从事、进行某种活动:作法、作弊、作战、作恶、作案、作孽、作怪、作梗、作奸、作乱、作伴、作罢、作保、作为(指所作所为、行为、主动的行为)、大有作为、作恶多端、作奸犯科。
“作法”有三种用法:①指道士等施行法术;②写文章或绘画等的方法,如“小说作法”、“国画作法”;③办事或制作物品的方法。用于含义③时,一般写成“做法”。
(四)创作:写作、作文、作画、作诗、作曲、作家、作者。
(五)著作、作品:大作、杰作、拙作。
(六)为、充当、当作:作废、作伴、当家作主、为虎作伥、认贼作父、作贼心虚。
(七)故意装出某种样子:装作、作态、作派、装聋作哑、装模作样。
(八)起、兴起、出现:振作、一鼓作气、兴风作浪。
(九)作为:①当作,如“把他作为朋友”;②就人的某种身份或事物的某种性质来说,如“作为一个记者,应该尊重新闻事实”;“作为词典,必须有检索方法”。
(十)发作:作呕、作酸。
(十一)做作、造作。
以上十一种用法中,“作”均读去声。但“作”另读阴平时,特指作坊。
二、“作”作为单音动词与双音的动名词宾语构成词组的用法
指“从事、进行某种活动”,如:作贡献、作处理、作调查、作报告、作动员。
思宁的意见:考虑到与“作贡献、作处理”等用法的衔接、建议不使用“做出贡献、做出处理”的说法,而写成“作出贡献、作出处理”。
三、“作”作为单音动词与双音的名词宾语构成词组的用法
指“充当、当作”,如:作榜样、作结论。
思宁的意见:考虑到与“作榜样、作结论”等用法的衔接、建议不使用“做出榜样、做出结论”的说法,而写成“作出榜样、作出结论”。
四、“做”作为双音词的语素的用法
(一)干、从事、进行某种活动:做活、做事、做寿、做操、做爱、做梦、做戏。
(二)办事或制作物品的方法:做法。
(三)为、当、充当某种身份:做工、做官、做主、做客、做东、做鬼、做媒、做亲。
(四)制造:做饭。
(五)为人处世:做人。
(六)作为:叫做。
(七)装出某种样子:做作。
五、“做”作为单音动词与单音的形容词或动词构成词组的用法
如:做好、做到。
六、“做”作为单音动词与多音的名词宾语构成词组的用法
(一)干、从事、进行某种活动:做买卖、做好事、做坏事、做满月、做手脚、做生意、做生日、做学问、做早操、做练习。
(二)制造:做衣裳、做馒头、做衣柜、做圈套。
(三)标注:做记号。
(四)创作:做文章。
(五)为、充当、当作:做工人、做老师、做医生、做媒人、做保姆、做资本、做中介、做挡箭牌。
(六)装出某种样子:做样子。
七、“做”作为成语的语素的用法
尽管成语里一般都写成“作”,但作为成语的语素,仍有几个不常用的“做”,如:做神做鬼、做小伏低、做张做致。而在不同的词典中,常用的成语“做贼心虚”和“作贼心虚”两种说法并存。
思宁的意见:考虑到成语里一般都写成“作”,建议不用“做贼心虚”,而用“作贼心虚”。
除了从语法和语义两方面进行分类辨析,根据有关专家关于异形词整理的最新意见,“当做、做弊、做美、做弄、做声、做秀”视为异形词,分别推荐使用的是“当作、作弊、作美、作弄、作声、作秀”。
还有,“做伴”现在一般写成“作伴”,“做主”现在一般写成“作主”。
在《现代汉语词典》之后,有的新词典对“作”和“做”用法提出不同看法,有的专家也提出了自己的规范意见。这些看法和意见值得参考,但不宜简单地作为判断正误并追究采编校人员差错责任的根据。
思宁认为,凡是正规出版的词典认可的用法,或者正规出版的词典也无法阐明的用法,尽管有不同意见可以商榷,但都不能认定差错。只有违反《现代汉语词典》规定的用法,且没有正规出版的其他词典根据的,可判定确实误用的,才认定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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