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多少年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有两个意思:
1、人大代表任满了法律规定的任期,就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设区市级的人大代表、县...全部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有两个意思:
1、人大代表任满了法律规定的任期,就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设区市级的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每届五年,到期就要进行换届选举。
2、人大代表在任期之内都有代表的责任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不只是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才有执行职务的责任,闭会期间仍然有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
实行任期制的好处是:
1、可以随着社会向前发展,通过换届选举,不断吸收新鲜血液到人大代表队伍中来,使人大代表队伍永葆青春活力,使人民代表大会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
2、可以淘汰不称职的人员,如果人大代 表不能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甚至利用代表职务谋私利,就 可以通过选举更换掉。
3、实行任期制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努力执行代表职务 认真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七、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八、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代表的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举产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