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同时明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全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同时明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主要目的和作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理念,确立了食品安全的风险预防原则,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作为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基础的定位。
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且具有不确定性。“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预判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并有效消除隐患、控制风险”,是风险管理的关键。因此,针对食品安
全风险管控,要
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风险预防原则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体现。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相关信息及监测数据,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获得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掌握我国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变化趋势,分析评价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二是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提供充分、可靠的数据支持。
三是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范围和可能来源,通过监测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隐患,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食品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自2010年原卫生部组织开展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以来,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有序开展,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法中所提的抽样检验不同。风险监测强调代表性、系统性和持续性,立足全面掌握食品安全状况,从中发现规律性的问题,为风险评估、制定标准和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在监测项目设计上,既包括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项目,也包括尚无标准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
在监测样品的采集上,要求要综合考虑健康危害、区域分布、食品品种、消费量大小等因素的代表性。抽样检验是对特定的食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主要目的是判定某个环节、某种食品是否合格,为行政处罚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法定依据,检验项目必须是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项目,抽检对样本代表性的要求和风险监测也不同。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内容。
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等三个方面。
1。 食源性疾病监测,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对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报告、调查和检验,收集人群食源性疾病发病信息,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负担调査、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等。
2。 食品污染监测,指对食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放射性污染物进行监测,生物性污染物主要包括食源性致病菌、寄生虫、病毒等,化学性污染物主要包括重金属、农药和兽药残留、真菌毒素等,放射性污染物主要包括食品中放射性核素等。
3。 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指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主要包括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中天然存在的有害物质等。
(三)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组织实施。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第十四条规定,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的牵头作用,要求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在年度风险监测计划的基础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在执法活动中,会有很多机会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结合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是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分析风险、决定是否需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措施等的重要决策依据。
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确保风险监测的有效性。
(四) 地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以下简称“省级监测方案”)
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监测计划”)在省级的具体延伸、补充和细化,用于指导本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省级监测方案应按照国家监测计划的实施主体、内容和要求制定,在满足国家监测目的的基础上,对全省范围内监测的食品种类、采样环节、采样要求、数据上报要求、样品量分配等内容进行明确,其中监测点的设置应体现监测计划要求的代表性的原则,其中常规监测的监测点、监测时间和监测数量应做到长期固定。
省级监测方案还应服务于地方食品安全监管的需求,根据地方食品生产和消费的特点,结合区域性食源性疾病发生的重点,针对性地选择本地主要消费的产品开展监测,理论上本地产品应不低于60%。为体现出监测工作对于地方食品安全的指导意义,需保证一定数量的地方特色食品监测。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省级监测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