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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如何制定和实施?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如何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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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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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除此之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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