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去年9月我一个朋友因为涉
这种司法拘留肯定是不合法的。但是,只要他们随便找个借口,岂奈他何?
我的建议是:你朋友如果能够履行就尽量履行,如果不能,那还是让他们再拘留15天吧。等到执行局他们累了,找不出借口了,就会放过你朋友了。
呵呵,回答者这么踊跃啊,我就来多说几句吧:
司法拘留本来是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但这一措施的适用被滥用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拘留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把司法拘留作正常而随意的一种执行措施。 民诉法规定,法院的执行措施主要有查封、冻结、扣划或变卖等。执行措施仅限于执行阶段行使,其指向的客体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拘留是对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所采取的一...全部
这种司法拘留肯定是不合法的。但是,只要他们随便找个借口,岂奈他何?
我的建议是:你朋友如果能够履行就尽量履行,如果不能,那还是让他们再拘留15天吧。等到执行局他们累了,找不出借口了,就会放过你朋友了。
呵呵,回答者这么踊跃啊,我就来多说几句吧:
司法拘留本来是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但这一措施的适用被滥用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拘留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把司法拘留作正常而随意的一种执行措施。
民诉法规定,法院的执行措施主要有查封、冻结、扣划或变卖等。执行措施仅限于执行阶段行使,其指向的客体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拘留是对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指向的是被拘留人的人身权利,适用于民事诉讼全过程。
可见,无论是适用范围,还是适用时间、适用对象,司法拘留与执行措施之间均存在质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拘留措施混同于普通执行措施而随意使用,甚至将拘留措施作为衡量执行手段是否用足的一个标准,以拘代执。
问题二:把司法拘留作为逼迫被执行人履行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了六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第六项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法院有权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其中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行为是指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对抗履行的行为,这与无力履行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法院只有在查实被执行人确有能力履行而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时,才能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本末倒置,用拘留措施来验证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认为经拘留也未能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才是无履行能力的人,甚至有些法院将是否采取过强制措施作为案件中止的条件,并作为经验加以推广。
问题三:司法拘留必拘十五日。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警告、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几种,其中司法拘留是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法院应视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轻重分别适用不同的强制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的人通常是简单地一拘了事,而且一拘就是十五日,有的甚至对被执行人变相实施连续拘留。很少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使其他强制措施未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问题四:司法拘留变成了安慰申请人的一种手段。
诉讼是私权的公力救济手段,法院执行的职责是依法公正、效率地推进执行程序的开展。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是债权能否得以实现的基础,权利人应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承担风险责任。但现实中,许多权利人,甚至有些执行人员都将法院执行的职责与义务人的风险责任混同,认为法院有保证债权实现的义务,一旦案件因种种原因不能执结,法院就应该给权利人一定的精神补偿,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便成了安慰权利人的手段。
问题五:片面追求办案效率,变相将应由院长审批拘留决定的权限下放给分管副院长或执行局长代为审批签发。执行局长在签发拘留手续时,普遍存在审查把关不严的现象。执行员看似减少了汇报案情的中间环节,加快了办案的节奏。
但实质上,反映出有的法院在执行院长审批拘留决定的法律规定上大打了折扣,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从而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