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保税区?有什么用?什么又叫
援引权威回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施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5年12月18日公布了《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的施行及有关总是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答:现行的《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是1991年6月29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的,当时国家对保税区的功能尚未定位。 保税区也仅有上海外高桥和天津塘沽两个保税区,且未封关运营;区内企业很少,外汇收支活动不多。《暂行办法》的发布实施,对及时规范保税区外汇收支行为,促进保税区...全部
援引权威回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施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5年12月18日公布了《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的施行及有关总是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答:现行的《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是1991年6月29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的,当时国家对保税区的功能尚未定位。
保税区也仅有上海外高桥和天津塘沽两个保税区,且未封关运营;区内企业很少,外汇收支活动不多。《暂行办法》的发布实施,对及时规范保税区外汇收支行为,促进保税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保税区的发展,情况发生了变化。
去年国务院将保税区的功能定为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继上海和天津两个保税区后,国务院又批准设立了大连、张家港、宁波、广州、汕头、黄岛、象屿、马尾、海口、沙头角和莆田保税区,保税区数量已增至13个,且全部封关运营。
另一方面,《暂行办法》因当时的客观情况所限,内容规定的不够全面且部分已经过时。比如《暂行办法》规定有外汇留成和上缴,保税区实行外汇年净收入与国家分成的制度等。去年改革外汇体制后,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取消了外汇的留成和上缴,但对保税区外汇管理没有作出规定。
这种状况使得各地区自行解释和决定执行外汇政策,有的执行体改后的外汇政策,有的执行体改前的政策,有的是哪个有利执行哪个。这样影响了保税区外汇政策的统一性,而且也带来了管理上的问题。
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规范和统一我国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促进保税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保税区的有关政策,并结合保税区的发展现状,在广泛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做法,我们制定了《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问:《办法》中规定的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与区外有何不同?
答: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区域。从区域性政策来讲,保税区是我国目前区域性政策倾斜度最大的地区。
因此,我们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一是要有利于保税区功能的实现,二是体现保税区外汇政策的试验性和先行性。与区外相比,区内外汇政策要优于区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税区内既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外则已取消一切形式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流通。
2.区内企业的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即可以存入区内金融机构,也可以卖给区内的外汇银行,区外经常性外汇收入则实行强制结汇,外汇收入只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3.保税区内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按规定开立外汇帐户。区外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保留外汇帐户。
4.区内企业不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区外企业必须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5.保税区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理,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区外中资企业在结售汇等方面都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区别。
问: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有何不同?
答:保税区是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进行封关运营,为外汇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试验场所。
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利用外资的必然趋势,也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的要求。因此,保税区外汇管理在经常项目下不再区分中资和外资,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但对于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理,由于我国仍然实行严格审批的管理政策,同时,区内企业资本的流出和流入会对全国的国际收支产生影响,因此,对区内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仍然区分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
比如:境外投资和借用外债,实行与区外一样的区别管理政策。
问:保税区内以何种货币计价结算?
答:为了实现保税区的功能,做到与海关有说长道税务政策的相配合,我们在《办法》中规定: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自用的日常用品从区外进入保税区,以及房屋土地的批租、租用,可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企业之间可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问:保税区内的企业如何开立外汇帐户?
答:保税区外汇帐户分为两类:一类是外汇基本帐户,一类是特定用途的专用外汇帐户。
(一)基本帐户的开立:
区内企业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自主选择一家区内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外汇基本帐户。
为了保障保税区功能的实现和外汇资金的封闭管理,《办法》中进一步强调,区内企业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外汇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基本帐户。
(二)专用外汇帐户的开立:
专用外汇是企业因特殊用途需要开立的外汇帐户。
如货款项下的贷款帐户等。区内企业开立专用外汇帐户,可以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在区内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立特定用途的专用外汇帐户。如需要在其他保税区开立专用外汇帐户的区内企业须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持在地外汇局的批准年到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申请,持开地保税区外汇局的批件办理开户手续。
无论是外汇基本帐户,还是专用外汇帐户,未经外汇局批准,均不得在保税区外的金融机构开户。
问:保税区内企业如何办理购汇手续?
答:保税区内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必须调回保税区内,或保留外汇,或卖给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将外汇存放在区外,也不得将外汇卖给区外的外汇指定银行。
保税区内企业必须按规定通过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区内企业经营范围内用汇,持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支付协议或合同、境内或区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没有外汇帐户或外汇资金不足的区内企业,其经营范围内的各项用汇,必须持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到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问:货物进出保税区如何办理核销手续?
答:货物进出保税区视同进出口,由保税区外的企业办理核销手续,保税区内的企业不办理核销手续。
具体办法是:货物从保税区以外进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进入区外,由保税区外的企业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出口收港发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人境外运抵保税区,区内企业不办理核销手续。
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代理出口的,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持代理协议将外汇原币划转区内企业;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代理进口的,区内企业持代理协议和外汇局的核准件将外汇汇往区外企业,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因为经贸部门和海关规定,区内企业不得代理区外企业出口,因此《办法》只对代理进口进行了规定;区内企业代理区外企业进口的,由区外企业持代理协议将外汇汇往区内企业,同时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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