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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残疾人动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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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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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 第五条 低保户和残疾人按规定免交投资款后,原则上不允许上调一个户型,但家庭人口在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居住确有困难,并符合再上调一个标准户型规定的,拆迁人应允许其上调,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交纳。
   第六条 低保户和残疾人符合照顾对象的,只能一处房屋享受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其它住宅房屋再遇拆迁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齐齐哈尔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中,对城市低保家庭动迁实行最低保护价政策和十分优惠的补偿政策,对特困户和残疾人在原房屋平价价格的基础上增加3平方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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