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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行为应给予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对于“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行为应给予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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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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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诉讼中,工作人员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应当给予相关当事人赔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 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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