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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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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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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 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 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 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 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 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 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超出其应 承担的部分”是指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赔付的数额超出了其在所 有机动车都投保交强险情形下所应赔付的数额。
  在计算追偿权的数额时,基本 的原则是:分别计算部分机动车未投交强险时各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和所有机 动车都已投交强险时各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两者之差即为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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