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普遍、平等、直接、差额、竞争和秘密投票六项原则。
(1) 普遍选举权原则。普遍选举权原则,又称“普选权”原则。它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凡达到法定年龄、法律无限制规定的公民,既年满18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的限制。
(2) 平等选举权原则。它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力而言的,凡被确认为选民的村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即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一人一票,而且...全部
根据《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普遍、平等、直接、差额、竞争和秘密投票六项原则。
(1) 普遍选举权原则。普遍选举权原则,又称“普选权”原则。它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凡达到法定年龄、法律无限制规定的公民,既年满18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的限制。
(2) 平等选举权原则。它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力而言的,凡被确认为选民的村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即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一人一票,而且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3) 直接选举原则。直接选举是相对间接选举而言。村委会的直接选举,是指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要坚决纠正由户代表选举和由村民代表选举,或者先选村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在委员中实行分工等错误做法。
(4) 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相对等额选举而言的,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的差额选举,其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都应差额,不得混在一起差额,必要时可以分层次投票,其目的在于,村民有挑选的余地,选举自己最满意的人。
(5) 竞争选举原则。所谓竞争选举,是指候选人或竞选人之间为了争取村民信任而主动采取的自我宣传、自我表现、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的活动。但是,这种活动是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下进行的,在村民选举委员会向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的同时,也允许候选人宣讲自己的治村方案和当选后的打算。
它的优点在于能使村民进一步全面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提高选举质量。
(6) 选举权秘密原则。选举权秘密原则,也称无记名投票原则。它是相对“记名投票”而言的。秘密的无记名投票,选民的投票指向只有自己知道。
这样可以免除选民的思想顾虑,把自己的真实选择表达出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的就是秘密的无记名投票。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只要坚持了这六项原则,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就一定能体现出民主选举的精神,对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无疑将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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