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呢?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及税法均明确规定‚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提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及税法均明确规定‚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提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