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税前 全扣除 ?
1、“税前”是指企业所得税。
2、所谓所得税税前扣除,意思就是合法的计入成本费用,如果都符合税法要求,就都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也就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有调整事项(通常是一定有的),则调整的部分不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3、扣除的相关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全部
1、“税前”是指企业所得税。
2、所谓所得税税前扣除,意思就是合法的计入成本费用,如果都符合税法要求,就都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也就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有调整事项(通常是一定有的),则调整的部分不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3、扣除的相关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自2001年1月1日起,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以及各地反映,现对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持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三、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四、对纳税人使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以个人名义购置或承租的固定资产,如汽车、船、房屋建筑物等,其日常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维修装修费、电费、汽油费、路桥费、保险费等,根据穗地税发[2005]121号文的规定,可按我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01号)转发的国税发〔2000〕84号文的第四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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