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对滥用职权?
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作为人民政府专司监察职能的监察机关,监察人员公正廉洁、 恪尽职守、不谋私利、保守秘密是其应尽的义务。 任何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行为,都是监察机关的纪律所不 允许的,必须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还应当依据刑 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滥用职权,是指监察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越法定范 围行使职权。 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和一己私利,用欺骗或其他 不正当方式违法乱纪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监察人员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全部
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作为人民政府专司监察职能的监察机关,监察人员公正廉洁、 恪尽职守、不谋私利、保守秘密是其应尽的义务。
任何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行为,都是监察机关的纪律所不 允许的,必须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还应当依据刑 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滥用职权,是指监察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越法定范 围行使职权。
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和一己私利,用欺骗或其他 不正当方式违法乱纪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监察人员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有多种表现形式。
比如,不履行监察职 责,不实施职务上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对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事务不负责任,敷衍塞责;对于监察对象可能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造成损失的行为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在履行监察职 责过程中擅离职守,等等。
对玩忽职守的监察人员追究责任,一定 要注重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只有在造成了损失后果的情况下才追 究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