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中,提示付款,提示承兑是什么意思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依法出示汇票并向其请求付款的行为。付款提示具有行使付款请求权之效力,持票人的付款提示本质上是请求权行使行为;它是付款人履行付款的必要前提。
提示付款的提示人一般为持票人;但根据持票人的委任背书,持票人也可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的被提示人一般为付款人,包括已进行承兑的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或者无须承兑的即期汇票的付款人。
持票人提示付款应当在汇票上载明的被提示人付款地进行;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该提示付款应当在被提示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进行。
汇票的付款提示应当在付款提示期间内进行,该提示期间自汇票的...全部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依法出示汇票并向其请求付款的行为。付款提示具有行使付款请求权之效力,持票人的付款提示本质上是请求权行使行为;它是付款人履行付款的必要前提。
提示付款的提示人一般为持票人;但根据持票人的委任背书,持票人也可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的被提示人一般为付款人,包括已进行承兑的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或者无须承兑的即期汇票的付款人。
持票人提示付款应当在汇票上载明的被提示人付款地进行;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该提示付款应当在被提示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进行。
汇票的付款提示应当在付款提示期间内进行,该提示期间自汇票的付款到期日始至法律规定的期间届满时止。根据《票据法》第53条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以其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以票据上载明的日期为付款到期日,持票人应自到期日起的10日内向承兑付款人提示付款。
《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进一步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向承兑人请求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票据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持票人在行使付款提示请求权时,应当现实地向付款人(或委托收款人)提示票据,并且应当交付票据,以保障付款人在履行付款前有必要的审查期间(提示付款的当日)。
所谓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人见到出示的票据后作出承诺的行为。
在提示承兑行为中,持票人是提示人,付款人是被提示人。提示的方法具体有:持票人到付款人面前展示票据,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向付款人出示票据,或者通过票据交换所进行。
提示的地点主要有:持票人应将汇票送达付款人处所,包括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提示的时间,除了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外,如果是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还必须是在付款人的营业时间内进行。
被提示人,也就是付款人,对于持票人的提示,有权要求持票人展示票据,有权要求持票人出示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对于委托收款人代理提示的,有权要求委托收款人出具合法的代理证明,或者查验票据上记载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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