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的程序有哪些?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的程序:
(1)筹建申请的审核与批准。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提交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筹建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筹建申请后,组织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重点包括申请人资格、发起人协议、可行性报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基金产品设计方案等。 同时,按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对筹备组成员进行考核。
中国证监会在筹建审核工作中试行专家评议会制度。专家评议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会外的有关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未获批准的,原申请人于6...全部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的程序:
(1)筹建申请的审核与批准。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提交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筹建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筹建申请后,组织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重点包括申请人资格、发起人协议、可行性报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基金产品设计方案等。
同时,按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对筹备组成员进行考核。
中国证监会在筹建审核工作中试行专家评议会制度。专家评议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会外的有关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未获批准的,原申请人于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获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申请人在此期间应完成从业人员、注册资本、名称预核、办公场所及信息系统等有关准备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筹建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筹建期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它业务活动。
(2)开业申请的审核与批准。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开业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基金管理公司分支结构的设立审核。
①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办事处。分公司和办事处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全资附属非法人机构,其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②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公司,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③分公司可从事基金产品开发、推销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但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④分公司和办事处不得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不得以承包、租赁方式经营。
⑤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第一,申请报告,包括设立分公司的原因和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场所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