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布消息的行为属于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是关于在信息网络上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以及发布违法犯罪 信息,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发布信息的犯罪规定。该款分为三项对本罪的行为方式作了规定。 根据该款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以下三类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 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网站”是其设立者或者维护者制作的用于展示特定内容的相关网页的集合,便 于使用者在其上发布信息或者获取信息;“通讯群组”是网络上供具有相同需求的人群集合在一起进行交流的平台和工具,如QQ、 微信等。 网站和通讯群组为...全部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是关于在信息网络上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以及发布违法犯罪 信息,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发布信息的犯罪规定。该款分为三项对本罪的行为方式作了规定。
根据该款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以下三类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 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网站”是其设立者或者维护者制作的用于展示特定内容的相关网页的集合,便 于使用者在其上发布信息或者获取信息;“通讯群组”是网络上供具有相同需求的人群集合在一起进行交流的平台和工具,如QQ、 微信等。
网站和通讯群组为人们获取资讯、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相互通讯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也成为一些违法犯罪人员纠集聚合、 实施犯罪的工具和手段。实践中认定这类行为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①行为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如果行为人是出于发布合法信息,从事正常的社交或者网 络经营行为等目的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事后被他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 讯群组。当然,如果行为人事后知道他人利用其设立的网站、通讯群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可以适用《刑法 修正案(九)》增设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关于帮助实施网 络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也不排除当事人设立网站或 者通讯群组的初始目的是正当的,但在以后将这一网站或者通讯群组逐步演化为用以实施违法犯罪的信息平台的情况。这种情 况,也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设立 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②行为人设立违法犯 罪网站、通讯群组,主要是从事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但并不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这几类违法犯罪 活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设立网站是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也可以构成本罪,《刑法》列举的是比较常见多发的几 类违法犯罪活动。
为实施诈骗而设立网站和通讯群组,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犯罪情形。典型的如设立“钓鱼网站”,通过钓鱼网站窃取、记录用户网上银行账号、密码等数据,进而用于诈骗、窃 取用户网银资金;假冒网上购物、在线支付网站,欺骗用户直接将 钱打入专门账户;通过假冒产品和广告宣传获取用户信任,骗取用户财物;恶意团购网站或购物网站,假借“限时抢购”、“秒杀”、“团购”等噱头,骗取个人信息和银行账号等。
设立传授犯罪方法的网站和通讯群组,如利用网站或者网络通讯工具传授杀人技巧、制造 毒品技术等犯罪方法,有的甚至建立通讯群组专门买卖人体器官、交流奸淫猥亵幼女的经验等。这些违法犯罪网站使得很多犯罪技 巧可以在网上轻易学到,从而降低了犯罪门槛,增加了公安机关侦 查办案的难度。
设立用于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网 站和通讯群组,也是网络违法犯罪的常见类型。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陆续办理了多起通过互联网论坛、博客、公共通讯群组或者专 门建立的网站发布制作贩卖枪支弹药、毒品、迷幻剂、假币、爆炸物、管制刀具、窃听窃照器材等违禁物品或者管制物品的案件。
这 些行为,严重破坏国家对相关物品的管制秩序,相关物品流人社会,成为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 全、公共安全以及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2)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 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第一项对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作了规定,本项则是对发布相关违法犯罪信 息的行为作了规定。这里的违法犯罪信息,主要是指制作、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信息,但不限于这些信 息,即还包括“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发布“其 他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有发布招嫖、销售假证、假发票、赌博、传销的信息等。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与第一项不同,本项规定的发 布违法犯罪信息,其发布途径更为广泛,即不仅包括在网站、通讯群组中发布违法犯罪信息,还包括通过广播、电视等其他信息网络发布信息。
(3)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从行为方式上 看,第二项、第三项都是发布信息,不同之处在于,第二项中行为人 发布的信息本身具有明显的违法犯罪性质,如制作、销售毒品、淫 秽物品等信息,而本项中行为人发布的信息,从表面上看往往不具 有违法性,但行为人发布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吸引他人关注,借以 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只是其从事犯罪的幌子。
如 通过发布低价机票、旅游产品、保健品等商品信息,吸引他人购买, 进而实施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这样规定,主要是针对网络 诈骗犯罪跨地域、受害者众多、取证难等问题,将诈骗等违法犯罪 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行为单独作为犯罪加以明 确规定,实际上是将刑法惩治犯罪的环节前移,便于司法机关有效 打击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切断犯罪链条,防止更为严重 的危害后果发生。
因此,司法实践中,办案部门在查办具体案件 时,应当依据掌握的线索,尽力查明行为人线下实际实施的各种犯 罪行为。对经过深人细致查证,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诈 骗等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诈骗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经过深 人工作,因为证据等原因,确实难以按照诈骗等犯罪追究的,可以 根据本条规定,针对其所实际实施的为实施诈骗等犯罪而发布信 息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避 免行为人因本条的规定而逃避诈骗等犯罪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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