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呢?
《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是根据市政府近年来出台的三个文件,即《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35号)、《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而制定,因此其适用范围是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跨国公司总部及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 在我局关于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办法出台之后 ,市政府又先后印发了《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17号)和《北京市关于促进环保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全部
《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是根据市政府近年来出台的三个文件,即《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35号)、《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而制定,因此其适用范围是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跨国公司总部及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
在我局关于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办法出台之后 ,市政府又先后印发了《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17号)和《北京市关于促进环保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京政办发[1999]46号),对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范围进一步拓宽,除上述几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办理工作居住证外,驻京研发机构(指中央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及国外的组织、企业、个人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的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所需的中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环保产业单位(指从事以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为目的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从事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与经营、资源综合利用[含"三废"及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环境服务[包括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管理与工程设计和施工等服务的单位])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及留学人员,满足条件的,也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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