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建设许可办理有哪些流程?
办理流程
第一条、金融机构在改建营业场所、金库、离行式自助银行或新建离行式自助银行时,申请人向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分局经文保部门领取并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建设方案审批表》,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金融监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包括异地守库)的批文;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系统原理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5)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全部
办理流程
第一条、金融机构在改建营业场所、金库、离行式自助银行或新建离行式自助银行时,申请人向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分局经文保部门领取并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建设方案审批表》,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金融监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包括异地守库)的批文;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系统原理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5)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6)金库、保管箱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所从事的工种;
(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8)设备器材清单,应包括设备器材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的位置说明;
(9)房产租赁或产权合同复印件,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第二条、区、县(市)公安分局经文保部门审核材料、查勘地点、并通知所在地派出所,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在新建营业场所、金库时,申请人应向市公安局经文保部门提出申请, 市公安局经文保部门与区、县(市)公安分局经文保部门同时审核材料查勘地点,其他程序不变。
第三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后的建设方案施工,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要变动的,由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施工。
第四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离行式自助银行工程竣工后,金融机构应当向分、县(市)经文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1)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合同;
(3)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4)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系统原理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
(6)工程竣工核算报告(按工程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和预算情况作出说明);
(7)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8)安全技术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9)安全管理规定、应急处置和报警联动机制的材料。
第五条、分、县(市)公安分局经文保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5日内与所在地派出所一起进行验收,签字盖章后报市公安局经文保部门。
第六条、市公安局经文保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5日内进行审验。技防设施网络或遇技术疑难问题,聘请有关专家予以论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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