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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哪一条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如何理解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不是说,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处以两次同类型的处罚?有法律规定吗?能否列举出来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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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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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比如说:你开摩托车无证驾驶警察发了二百,在你开回去的路上,另外一个警察不能又以无证驾驶为由处罚你,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当然不是说你今天无证驾驶处罚你一次,你明天又无证驾驶就不能再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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