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具体如下(1)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这一点不同于撤销权,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不必要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种情形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全部
具体如下(1)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这一点不同于撤销权,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不必要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种情形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
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是代位权诉讼的原告,次债务人是代位诉讼的被告,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能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的范围。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与其债权数额大致相等。
(2)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具体包括:首先,债务人放弃到期或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理其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第二,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这些减少其财产的行为。
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通常认为,只要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以后,已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就可以认定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实施该行为以后,债务人仍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严重有害于债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一,各债权人都有权依撤销权起诉,其请求范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不包括其他未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第二,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其请求撤销的数额大体与其债权数额相一致。
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如果没有其他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也没有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该债权人可以将通过行使撤销权所获得的财产全部取走,用来清偿对自己的债务。如果有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则在执行时应当按照债权的比例平均分配。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