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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多数人享有债权的,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代位权而获得满足,则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就该项债权行使代位权,然而这并不妨碍其就其他债权行使代位权或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该项债权”?例:甲、乙对丙各享有10万到期债权,丙对丁有50万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甲通过代位权的行使而或得清偿。乙可否对余下的40万行使代位权?40万是“该项债权”还是其他债权?乙可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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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5

0 0
可以 所谓该项债权指的 是债权人为数人,这几个人因为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发生关系,只能由债权的一人请求.若债权人是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债权人各自享有代位权

2007-02-13

60 0
则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就该项债权行使代位权 例:甲、乙对丙各享有10万到期债权,丙对丁有50万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甲通过代位权的行使而或得清偿。乙可否对余下的40万行使代位权?40万是“该项债权”还是其他债权?乙可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清偿? 代位权之行使,得仅仅就主债权范围,对次债务人行使

2007-02-12

46 0
乙只对10万有代为权,40万不属于“该项”债权,乙可以通知丙并获得丁的同意直接获得10万的债权,如不成,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他们确认你的债权,然后申请强制执行

2007-02-12

35 0
可以!因为丙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而那四十万也是他的债权,已可以通过代位取得申请获得清偿.

2007-02-10

33 0
当然可啊!除非丁将40万已经归还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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