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
2013-11-26 15:55:21
门诊治疗慢性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居民门诊治疗慢性病,应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200元及以下的部分,由居民个人自付;200元以上的部分由住院统筹基金报销50%,个人负担50%,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最高限额以上部分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病种,起付...[展开]
门诊治疗慢性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居民门诊治疗慢性病,应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200元及以下的部分,由居民个人自付;200元以上的部分由住院统筹基金报销50%,个人负担50%,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最高限额以上部分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病种,起付标准相应增加200元,报销最高限额也相应增加。 此外,按年度计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25000元。
超过最高限额以后,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慢性病病种及门诊医疗费年限额报销标准表 编号 病种名称 医疗费年限额报 销标准(元) 1 再生障碍性贫血2000元 2 血友病2000 元3 糖尿病 1000 元4 脑血管病(具有心、脑、肾、眼底损害合并症之一) 1000元 5 心血管病(心绞痛、心肌梗塞、慢性心力衰竭) 800 元6 慢性肝炎1000元 7 肝硬化 1000 元8 慢性肾小球肾炎500 元9 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功能受损) 500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