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可以向用工
2008年9月,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约笔 由公司派遣王某至该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上班,银行每月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 1200元,王某工资及社保费用由公司负责,期限为一年。2009年3月,劳务 派遣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延期支付王某工资。 王某于2009年7月 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2009年3 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4650元,同时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提出抗辩,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了费用,而且根据协议约定,王某的工资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与银行无关。 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可以向用工单位索赔。关于劳动者与劳...全部
2008年9月,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约笔 由公司派遣王某至该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上班,银行每月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 1200元,王某工资及社保费用由公司负责,期限为一年。2009年3月,劳务 派遣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延期支付王某工资。
王某于2009年7月 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2009年3 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4650元,同时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提出抗辩,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了费用,而且根据协议约定,王某的工资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与银行无关。
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可以向用工单位索赔。关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律有明 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 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 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 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 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 “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通俗地说,劳务派遣就是“雇人不用人,用人不雇人”。
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把工人“雇佣”给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 人员的真正“东家”是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用工单位”。但是劳务派遣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因劳务派遣单位 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赔偿金问题等劳动 纠纷,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劳务派遣公司未及时向王某支付劳动报 酬,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此裁决劳务派遣公司向王某支付2009年3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4650元,银行对此承担连 带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