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司法环境下,律师可依法维护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工作的核心内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委托律师的当事人的范围包括诉讼当事人和非诉讼当事人。其中,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包括刑事诉讼业务中的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 非诉讼当事人包括非诉讼活动中的被代理人(公民和法人)、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资企业和办事机构等。
律师一经接受上述当事人的委托和法院的指定,就有责任依法执行业务,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部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工作的核心内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委托律师的当事人的范围包括诉讼当事人和非诉讼当事人。其中,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包括刑事诉讼业务中的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
非诉讼当事人包括非诉讼活动中的被代理人(公民和法人)、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资企业和办事机构等。
律师一经接受上述当事人的委托和法院的指定,就有责任依法执行业务,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执业首要的、核心的任务,也是律师从事其职业的基础。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方式主要有:1、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可以担任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使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之人不受过当处罚,从而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律师还可以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站在被害人的立场,揭露、控诉、证实犯罪,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律师也可以接受自诉人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3、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律师均可以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从适用法律、提供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及有关诉讼程序上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做到:第一,律师要勇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律师从事的业务领域中,经济、民事类案件较受律师们的青睐,而刑事案件则备受冷落。究其原因,除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外,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律师们不敢代理刑事案件,他们害怕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后,自己却身陷囹圄。
但随之产生的后果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基本人权得不到实现。长此以往,律师的社会形象如何树立?律师的社会价值如何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何得以维护?因此,律师要一身正气,勇于直面执业过程中的各种困难、阻挠,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律师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的非法主张,律师应拒绝代理。这既是律师作为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的使命使然,也是律师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维护律师自身利益的途径。我国法律禁止律师维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律师并非“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掮客,也非当事人借以扩张自己利益的工具,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加区分,对于非法诉求也一味迁就,其结果不仅违背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宗旨,违背律师的使命和职业道德,还损害了律师的社会形象,降低律师的社会地位。第三,律师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临很多困难。当前存在的一些现象,如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和法官进行不正当交往,直接或间接诱导当事人向办案人员行贿等,这虽然在一时、在某个具体案件中能够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从长远、从整体看,既滋生了司法腐败,又恶化了律师的执业环境,对律师、法官和整个社会都是有害的。
律师应该严格以案件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现有法律为准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使命,体现自身价值。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