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00年11月2日,孙某夫妇每人投保了100万元人寿保险并缴纳了...[展开]
6、2000年11月2日,孙某夫妇每人投保了100万元人寿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11月3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保单上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11月3日零时。11月4日,孙某夫妇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保单受益人孙某夫妇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该公司投保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金额巨大的,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承保,孙某夫妇违反了保险公司关于投保方面的规定,因此,该保单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了拒赔决定。孙某夫妇的父母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判决如下:保险公司将预收的保险费返还孙某夫妇的父母,驳回孙某夫妇父母的诉讼请求。你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有理?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7、武汉纺织学院青年教师张某,她爱人袁某,30岁,系武汉工业大学数理系青年教师,业余时间在该校下属凯狮高科技公司做兼职工程师,从事有关项目的实验研究工作。
凯狮公司先后于1996年5月和1997年5月向中保人寿保险武汉市洪山区支公司为其员工投保了人寿保险,为每人缴纳保险费700元(7份),人均最高保额为3。5万元(5000元/份)。1998年10月,该公司承担了国家建材局的一项水泥项目的技术实验。考虑到参加试验的技术人员与水泥机械接触较多,人身风险较大,又出资为全体参试人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缴纳保费500元(10份),人均最高保额为20万元。
作为参试人员之一的袁某,此时已获得23。5万元的人身风险保障。1999年3月30日,袁某随实验人员前往某水泥厂进行回转炉运行情况检测。在对回转炉的中心线测量时,不幸身亡。4月2日,中国人寿武汉市洪山区支公司接到袁某死亡的报案。他们立即成立了以经理孙某为组长的理赔工作小组,迅速前往某水泥厂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理赔小组通过现场调查和走访,并经有关安全技术人员和医务人员模拟实验和推断,确定袁某意外死亡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应予以赔付的承诺。与此同时,由于保险金额高达二十多万元,谁来领取这笔巨额保险金?袁某的家人和所在单位发生了争议。争议一,袁某生前是单位出资为其投保,如果谁投保谁受益,应该是凯狮公司领取保险金。
像袁某这样工龄不足10年的年轻职工,按国家人事部门的政策规定,因公死亡的抚恤金不到一万元。是单位领取后按政策规定拿出部分给予袁的家人,还是应该袁的家人全额领取?争议二,如果是袁某家人领取,由谁领取,如何进行分配?他家中有年轻的妻子和年迈的老母,另外还有哥哥等人。
而袁某夫妇婚后一直忙于事业,至今尚未生育。这笔保险金是否拿出部分给老母作为赡养费?你认为这笔保险金该由袁某家人还是单位领取?为什么?如果家人领取,则如何分配?8、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
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是自2000年5月1日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组织职工登山活动,职工王某登山时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拒赔。你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为什么?9、2001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妻张某为受益人。
两人虽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父母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去吃饭,遂前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不慎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
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关系。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