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我与妻子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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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中的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要看当地的政策,
我们这里是可以生两个孩子的,
但是必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而且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是不可以生两个的
按现行规定,有几种情况可以生二胎:1、第一胎经医学鉴定为弱智或伤残(必须是省级医疗单位)可以申请二胎。 (开医学鉴定证明)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在户口所...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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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中的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要看当地的政策,
我们这里是可以生两个孩子的,
但是必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而且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是不可以生两个的
按现行规定,有几种情况可以生二胎:1、第一胎经医学鉴定为弱智或伤残(必须是省级医疗单位)可以申请二胎。
(开医学鉴定证明)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在户口所在地办理证明)且第一胎是女孩的可以申请。3、夫妇一方或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申请。(开户口证明和民政局的证明)
需要提出申请。
1984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精神的汇报》中说:“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
”
申请不代表一定通过,不过很少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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