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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旅游景点时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双倍返还团款是否合理?

遗漏旅游景点时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双倍返还团款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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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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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先生参加旅游团旅游结束后,向组团旅行社提出双倍返还旅游团款的要求。其理由是:该旅行社漏游了长城旅游景点,并认为,这是旅行社的欺诈行为导致了旅游者损失的发生,因此,他要求旅行社对他双倍赔偿。
  而旅行社则认为,遗漏长城旅游景点只是他们的工作失误,因而他们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不愿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遂请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认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旅行社有欺诈行为?能否支持旅游者要求双倍返还团款的要求? 首先,法律对于欺诈有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谓的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应当双倍返还费用的法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构成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旅行社具有欺诈的故意。旅行社必须具有主观故意,明知向旅游者承诺的服务不可实现,或者旅游目的地根本不存在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或者设施,仍然向旅游者作出承诺,即所谓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如果旅行社没有主观故意,对旅游目的地的情况不了解,只能说旅行社的工作不扎实,不能认定旅行社欺诈。  当然,在此情况下,旅行社的非主观故意应由旅行社举证,旅行社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也应当认定旅行社有主观故意。
   第二,旅行社实施欺诈行为。旅行社的欺诈必须要有具体的行为,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旅游者认为旅行社有欺诈行为的主观想象中。旅行社必须把主观欺诈的故意付诸实施,例如,旅行社刊登了欺诈行为广告,并和旅游者签订了旅游合同,向旅游者收取了旅游团款。
    至此,旅行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行为的部分条件。 第三,旅游者因欺诈而陷人错误判断。简单地说,就是旅游者对于旅行社的欺诈行为事先毫不知情,旅游者之所以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主观上认为旅行社时承依其实可信,是旅行社的行为误导旅游者的判断。
  如果旅游者明明知道旅行社有主观欺诈的故意,或者对旅游目的地的情况了如指掌,即使旅行社作出了欺诈承诺,旅游欺诈仍然不能成立。   第四,旅游者因错误判断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同样,旅游者尽管受到欺诈或者误导,如果也只是停留在主观判断层面,没有具体实施某种行为,也很难认定旅游者实际上受到了欺诈。
  只有当旅游者在受到误导的前提下,且采取了相应的行为,如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旅游者才真正成为旅行社欺诈的受害者。   再次,违约不等同于欺诈。虽然旅行社在欺诈或者违约中都存在过错,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因而造成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而且损害结果具有一致性。
  但是,欺诈不仅有主观的过错,更主要的是具有主观故意,对于损害的发生事先可以预料,且有意隐瞒;而违约仅有主观的过错,如对供应商的监管失控,但没有主观故意,事先认为旅游合同可以得到全面履行,旅游者权益不会遭受损害。
    因此,不能简单地把违约和欺诈划等号。 综上所述,该旅行社漏游了长城景点的游览活动,是地接旅行社的违约行为。组团社应当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向洪先生作出赔偿。但是,组团社不必向洪先生双倍赔偿旅游团款。
   如果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旅游者拒绝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导游、领队人员发生甩团、拒不履行合同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情况,根据《旅游法》第70条的规定,不仅要给予旅行社处罚性赔偿,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旅游费用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而且,惩罚性赔偿金是除旅行社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之外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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