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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材料应该跟随移交?

物业承接验收时,哪些材料应该跟随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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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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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该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案例中,李某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该小区的物业承接验收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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