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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存货毁损问题有什么?

企业存货毁损问题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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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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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与增值税业务的相关程度,企业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非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业务及非增值税业务纳税人。   1。非增值税纳税人   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存货,或在产品、产成品均不存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所以,对该类企业而言,则有:   存货毁损需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存货账面价值-处置收入-责任人赔偿金+相关税费;   存货账面价值=存货成本-存货跌价准备;   上述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但应包含收取存货毁损处置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以及税金及附加等。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存货,或在产品、产成品的生产制造过程中均不存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但需要按照简易征收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则有:   存货毁损需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存货账面价值-不含税处置收入-不含税责任人赔偿金+相关税费;   存货账面价值=存货成本-存货跌价准备;   不含税处置收入=含税处置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不含税责任人赔偿金=含税责任人赔偿金÷(1+增值税征收率);   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相关税费”不包含收取存货毁损处置收入及责任人赔偿金应缴纳的增值税,但包含其所对应的税金及附加。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存货毁损,在一定条件下,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存货,或在产品、产成品的生产制造过程中应当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出现以下情况应被视同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
  (视同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由于在产品、产成品的生产制造过程比较复杂,基于实务操作上的原因,因供应商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供应商虽提供专用发票但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货企业逾期未认证、购货方成本核算未对上述事项分开核算等,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清晰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货、生产批次进行直接对应,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视同购货企业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该部分发表时被删除,应保留   则有:   存货毁损需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存货账面价值-不含税处置收入-不含税责任人赔偿金+相关税费;   存货账面价值=存货成本-存货跌价准备;   不含税处置收入=含税处置收入÷(1+增值税应税税率);   不含税责任人赔偿金=含税责任人赔偿金÷(1+增值税应税收率);   虽然增值税为价外税,“相关税费”不包含收取存货毁损处置收入及责任人赔偿金应缴纳的增值税,但包含其所对应的税金及附加,在一定条件下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及进项税额转出所对应的税金及附加。
       当然,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是比较复杂的,它关联存货成本的内部构成比重,关联对存货处置收入以及责任人赔偿金的法理确认等。纳税人的存货成本,一般既包含增值税应税成本,如:材料、燃料、动力等,又包含增值税非应税成本,如:人工及相关分配计入的制造费用(特别是固定资产折旧)等,前者一般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后者一般不存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在增值税应税成本中,又包含不同的税率以及用增值税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等各种情况。
       笔者认为,要正确计算存货毁损需要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首先需要确认存货毁损是否属于税法意义上的非正常损失,即: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遇到自然灾害、由于存货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出现的自然损耗、存货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正常工艺损耗等,均不是税法意义上的非正常损失;其次,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再根据存货的构成成本分项进行计算,一般根据存货成本中增值税应税项目所占的比例,对相关存货进行成本拆分计量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三,存货处置收入、责任人赔偿金所对应的无税成本应该在确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基数时予以扣减,因为,可以这样考虑,这部分存货处置收入、责任人赔偿金所对应的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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