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新《消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这一规定是在1998年《消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修改的。 理解本条的内容,应当注意掌握以下几点:(1)本条中的“专职消防队”,包括由人民政府组织的专职消防队,也包括由单位组织建立的专职消防队。(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必须基于扑救火灾的需要,如果有专门的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而且完全能够独自完成任务,就没有必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更不能在有公安消防队而不使用的情况下,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灭火。 ...全部
新《消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这一规定是在1998年《消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修改的。
理解本条的内容,应当注意掌握以下几点:(1)本条中的“专职消防队”,包括由人民政府组织的专职消防队,也包括由单位组织建立的专职消防队。(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必须基于扑救火灾的需要,如果有专门的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而且完全能够独自完成任务,就没有必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更不能在有公安消防队而不使用的情况下,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灭火。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不能调动指挥志愿消防队。(4)公安消防机构有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的权利,专职消防队有服从公安消防机构指挥调动的义务。调动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包括在公安消防队未到达火场前,先调动起火单位邻近的专职消防队;扑救重特大火灾时调动专职消防队协同灭火;扑救特种火灾时调动有该方面专业特长的专职消防队等情况。
不管哪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都必须服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统一调动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种种理由不服从调动指挥,而贻误灭火时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