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设立
一、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商务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全部
一、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商务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1。
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以保护名称专用权和防止重名。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项目涉及的市场、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环保、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报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员会)审批。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中外投资者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报送审批部门(商务或地方相应政府机构)审批。
审批部门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等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营业执照的申领。
中外投资者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
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只需填写《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向审批部门(商务部或地方相应政府机构)申请报批。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经批准后,由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还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到银行开立外汇及人民币账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海关登记;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管理登记;到商检局办理商检登记;到劳动局办理招工、招聘手续,境外人员就业手续等。
(三)“一站式审批”和“一条龙服务”
为方便中外投资者办理审批手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可提供“一站式审批”,商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采取联合办公形式,对外商投资事项进行集中受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均成立了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全过程的服务,即“一条龙服务”。例如在前期帮助寻找合作伙伴;协助选择厂址;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代理上报;代办企业名称登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拟合同、章程,代办申请营业执照;中期可代办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用地、环保、消防以及公用事业等有关建设手续和协调工作;后期可代聘员工,提供相关信息等服务。
此外,咨询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相关法规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设立、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30日)
国务院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外资企业的通知(1998年6月9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9月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问题的通知(1985年9月4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全国性专业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问题的通知(1985年9月5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1993年10月5日)
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关出资认定问题的批复(1991年7月19日)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
商业部关于对外试办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中外合营者进 行资格审查的通知(1992年9月15日)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1994年11月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1994年11月3日)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1995年2月13日)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办法(1995年2月22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
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
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1995年9月18日)
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1995年10月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交通部关于外国船务公司在华设立 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2月22日)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1996年9月9日)
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1997年4月7日)
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中国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暂行规定(1997年5月1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年12月10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9月23日)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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