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哪些呢?
(一)现场处理
1、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必须做好报案记录,并通知值班民警赶赴现场(白天不超过5分钟,晚上不超过10分钟内出警),属重大、特大事故的,及时报告大队领导,特大事故的,同时报告支队总值班室;
2、属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查,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三天内提交大队领导审批。
3、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1)组织抢救伤者和财物;
(2)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证言,作好笔录,当事人签名,并注明“以上材料经本人看过无错”,同时收集物证,准确规范绘出事故现场图、数据,清晰拍出照片,暂扣车辆检验。...全部
(一)现场处理
1、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必须做好报案记录,并通知值班民警赶赴现场(白天不超过5分钟,晚上不超过10分钟内出警),属重大、特大事故的,及时报告大队领导,特大事故的,同时报告支队总值班室;
2、属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查,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三天内提交大队领导审批。
3、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1)组织抢救伤者和财物;
(2)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证言,作好笔录,当事人签名,并注明“以上材料经本人看过无错”,同时收集物证,准确规范绘出事故现场图、数据,清晰拍出照片,暂扣车辆检验。
(3)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4、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查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在案,现场勘查处理后,承办民警及时发出受理回执即《报警(接警)受理回执(一)》。
5、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承办民警要及时布置追缉,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必要时可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查通报。
6、现场处理后,及时清理现场,疏导交通,有人员伤亡的应向有医疗预付义务的驾驶员或车主以及有关人员发出预付通知书,同时向当事人告知处理交通事故回执,发出《办理交通事故回执(二)》
7、扣当事人车辆及证件,必须开具暂扣凭证。
(二)调查取证检验
1、现场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向当事人做好讯问笔录,同时向周围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受伤的待期清醒后做好讯问记录。
2、暂扣的肇事车应及时进行检验,需提取或保存的痕迹按规定进行。
3、对死者尸体应及时报告法医作出检验,经法医鉴定后,了帷尸检报告后才得以处理,并迅速通知其家属,超过法定时间未作处理的,应及时报告交管股领导或大队领导,剖验尸体的应征得其亲属同意。
4、伤者的轻重伤情况鉴定应按规定进行评定,并向当事人发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告知回执》。
(三)责任认定
1、经办民警应在规定时间内(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事故情节复杂,经报上级领导批准可分别延期5日、15日、20日)并做好材料报交管股审案后,提交大队集体讨论认定责任,并按讨论结果制作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2、公布责任时应提前二天公布预约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到场进行听证,出具证据,向各方当事人公布责任认定的结果及依据,并听取各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的意见,并将其意见以文字方式记录在案,迅速交内勤转交调解组。
(四)赔偿调解
1、尸体处理后或医疗终结,伤残评定结果确定后可转入调解。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交管股或委托经办民警指定。
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录入调解记录,并提前二天公布预约时间。
3、参加调解的人员:
(1)交通事故当事人;
(2)交通事故伤亡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符合国家规定,经办民警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4、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受权委托书,受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可延长15天,在此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在调解中途退离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到的计为调解一次。
6、确定扶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关扶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听证。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及时制作《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2)责任认定;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赔偿费付给方式和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五)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须知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1、对肇事司机的处理
为查明交通事故原因,交警部门可以暂扣其驾驶证、行驶证,提取身份证明复印件,必要时可以留置24小时(经批准可延长至48小时)。
2、对肇事车辆的处置
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后,指派拖吊车将肇事车辆拖往指定地点保管。
这样做,一是为了检验或鉴定需要(可以暂扣车辆20天,经批准可延长20天);二是为了确定车辆损失;三是为了确保抢救治疗费和损害赔偿的落实。在对肇事车辆检验或鉴定及定损完毕,车主或驾驶员按规定交纳事故责任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负全责时的损害赔偿数额)、预付抢救治疗费并且缴清有关拖吊、保管等费用后,交警部门将会立即放行肇事车辆。
3、伤者抢救医疗费的支付办法
抢救治疗的医疗费是指伤者从接受抢救治疗起至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或者抢救无效、停止抢救时止发生的医疗费用。
伤者抢救治疗费用由伤者就诊的医院根据伤者的病情作初步的估价,并由交警部门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或者肇事机动车的所有人预付。
未付足或拒绝预付的,交警部门继续暂扣肇事车辆。
不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已经作出责任认定,负有预付抢救治疗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为由,拒绝或者不继续预付伤者的抢救治疗费。
4、损害赔偿调解事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当事各方宣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后,当事人各方无异议,或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责任重新认定向当事各方宣布,并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后,由受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召集各方进行调解。
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赔偿项目的规定和当年公布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逐项列出赔偿项目和数额,并向当事各方公布,组织协商。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天,公安交警部门认为必要,可报请上级公安交警部门延长十五天。
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安交警部门只调解两次,两次调解的时间间隔至少为一天。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交警部门将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发给各方当事人;经两次调解未达成协议,交警部门将会制作调解终结书发给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各方有一方不履行,或经两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均可持调解协议书或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服务承诺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公开承诺
1、赶赴现场时间:接警后5分钟内出发。
2、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时间:一般情况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天内,最长不超过14天。重新鉴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
3、伤残评定时间: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重新评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
4、责任认定时间:
(1)轻微事故:5日内;
(2)一般事故:15日内;
(3)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批准,可以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4)责任重新认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
5、结案时间
(1)普通程序:责任认定生效后,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在30日内结案,最长在45日内结案。
(2)简易程序:原则上3天内结案。
(说明:中队一般仅受理轻微事故和上级公安交警部门授权处理的一般事故。)
(二)交通违章处理公开承诺
1、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2、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具体的缴纳罚款和接受处理的地点、时间和联系电话。
3、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4、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投诉、申诉、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效。
5、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必须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对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必须当场将撤(吊)销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
7、对群众的投诉、申诉、复议必须认真查处,在60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处理的结果。
8、发现对当事人处罚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赔偿。
9、拖曳机动车或锁定机动车车轮后,必须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
10、对违章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处罚的,暂扣的机动车不得超出3日;对机动车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暂扣的时间不得超出7日;情况特殊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批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11、应妥善保管当事人的有关证件和物品,对丢失的证件或物品应依法予以赔偿。
12、对暂扣的车辆或机动车的驾驶证应在6个月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前来处理;超过6个月的要予以公告,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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