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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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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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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也有类似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妨害,并对直接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这些规定表明,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是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是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是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是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二是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三是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四是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根据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被侵权人起诉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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