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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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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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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实践中,法官不乏创造性的突破,在合同诉讼中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吗?合同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怎么确定?理论界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赔与不赔,存在着比较多的观点:比较一致的或者占据主流的观点认为,违约导致的损害只应当限于物质性的损害,只应当赔偿物质性的损失。
    即便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不利益,也不应当赔偿。即只应赔偿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并且,这一原则当应成为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否定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主要有:证据问题,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主观的,存在证明困难;计算问题,精神损害难以量化;判付精神损害赔偿无异于判处惩罚性赔偿;风险承担问题,违约导致精神损害的风险应由受害人承担;可预见性,一般合同尤其是商事合同中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应在当事人事先考虑的范围之内。
    主张在违约的场合下应当将非物质性的损害一并纳入到赔偿的范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其实还只是少数。不过,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经过研究,渐渐地趋向于认同这一观点。有学者认为,如果合同的目的是提供愉快,而因为违约未能获得愉快的精神利益,则精神损害应得到赔偿。
  还有学者认为,法律政策要求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在特定的合同类型中,即合同的主义务是提供舒适与愉快或者解除不适的合同。  一般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行为具有侵权行为性质时,所致非财产损害,若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自当支持,若提起违约之诉,也应得到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其他人格利益,以及亲权、亲属权、特定的物而导致精神损害的,应予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抚恤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本质上均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对我国截止目前相关立法的检索,旨在说明一个现象,即我国立法领域,对于侵权场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至少是在各相关领域提起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法律条文。
    即便在对物的侵权场合下,亦可援引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合同法领域,却基本上没有一个法条作出明确规定,亦即合同法领域还没有明确构建精神损害赔偿的体例。但是,《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三个条文其实并没有将违约造成的损失仅限于物质性损失,或者说并没有将精神损害排除在外。立法者的意图是什么,笔者在此不妄加揣测。实践中,法官不乏创造性的突破,在合同诉讼中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此类案件主要涉及的案型有:承揽合同如肖某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丢失案、保管合同如艾某寄存骨灰盒丢失案、医疗服务合同如周某在医院分娩失婴案、美容服务合同如马某美容损害赔偿案、培训合同如刘某诉某俱乐部以初诊但后被法医鉴定否定的结论为依据决定其离队影响其运动生涯赔偿案、陪护合同如葛某诉某护理服务中心陪护期间期间致损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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