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之间系亲属关系,甲系外地户口,乙系北京市居民户口。1997年9
月,甲以乙的名义购买北京市某区经济适用房一套,该房总价款21万元由甲
支付。1997年底甲对该房装修后人住,此后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均由甲
支付。2002年4月25日,甲用乙的身份证件、以乙的名义就该房办理了经济
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该房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
也一直由甲保管。
此后,甲多次要求乙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乙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因
此,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将上述房屋过户到甲的名下。乙则辩
称,这套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应属于自己,这套房子确实是自己购买。因为
当时缺少资金,因此在1997年9月向甲借款21万元用于购买房屋。
他与甲之
间并不存在委托买卖房屋之事。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房屋属经济适用房,根据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 用房需
要具备特定的条件。乙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其在没有购房款的 情况下,将其享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转给具有亲属关系但当时不具备购买 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甲,并允许甲以其名义购买。
甲支付全款购买争议房屋后, 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经乙同意以其名义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将房屋所有权登 记在乙的名下。其后,甲居住使用争议房屋至今,并一直持有以乙名义办理的 《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费用及物
业费等也由甲负担和缴纳,故争议房屋应认定为甲购买。
甲当时不具备政策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之所以能够购买争议房 屋,是行使了本应由乙享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故甲应给予乙合理的补 偿,补偿数额由法院参照争议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价格酌定。
此案例非常典型,对处理类似的法律纠纷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参考价 值。本案中,甲乙双方争议的要点是这套涉诉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因为购 买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无购买资格的甲在征得符合条 件的乙同意的情况下,以乙的名义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并实际占有、使用了该 房,应认定甲为实际购买人,甲享有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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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非常典型,对处理类似的法律纠纷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参考价 值。本案中,甲乙双方争议的要点是这套涉诉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因为购 买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无购买资格的甲在征得符合条 件的乙同意的情况下,以乙的名义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并实际占有、使用了该 房,应认定甲为实际购买人,甲享有房屋所有权。
由于实际购买人甲行使了本 应由乙享有的购买权利,故应给予乙合理补偿。在日常生活中,“借名买房”的事件经常发生。有的人因为不具备条件而 “借”具备条件的人买房的;有为隐藏财产而借名买房的;有因规避法律而借 名买房的,等等。
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进行“借名买房”,这种行为都存在着很 大的法律风险。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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