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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有什么条件?

东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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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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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经医师执业注册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在乡镇和村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其条件应当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相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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