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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产保险自律公约贵的是什么?

贵州省财产保险自律公约贵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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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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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签约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和贵阳保监办有关保险业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贵州省保险行业公约》的各条约定。 第二条:签约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各总公司制定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基本险、综合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规章。
  经授权各公司制订的在贵州省范围内实行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或实 行调整费率时,办理航意险和短期健康险时,须报贵阳保监办备案,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签约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报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险种条款,不得随意变更保险条款或另定条款,不得经营其他公司尚处保护期的新险种。
   第四条:签约公司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核定的手续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支付标准,但在总体不超过财政部8%的前提下,专业保险代理公司每笔业务手续费支付标准最高不超过13%,兼业保险代理单位每笔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标准最高不超过8%,个人保险代理每笔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标准最高不超过5%。
     第五条:签约公司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应该遵循自愿投保原则,尊重投保人的投保选择。 第六条:签约公司不得将保险赔款案件的理赔权下放给兼业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经授权的中介代理公司除外),也不得采取小额理赔包干的做法。
   第七条:签约公司在出具财产险保单时,必须全面准确地填写所规定的要素,标明费率和保险金额,不得在保单费率栏内打印或填写“按约定”字样。   第八条:签约公司不得与无《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专、兼业保险代理人或无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发生业务往来,并自觉抵制保险代理人哄抬手续费和压低保险费等不正当违规行为,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向贵阳保监办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第九条:签约公司在宣传和展业过程中,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诚实守信,不进行夸大保险责任范围、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不进行误导性的宣传,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采取联合共保的某些特殊业务,一旦共保协议达成,为确保共同利益,共保各方均不得单方改变承保条件。
   第十一条:签约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网点的管理和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全省财产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十二条:签约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贵阳保监办颁布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和险种开展业务,未经许可不得跨区域经营或委托未经贵阳保监办批准又无代理人资格的其他单位、个人代理保险业务。
   第十三条:在贵州省境内发生的财产保险业务适用于本公约。签约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本公约。   第十四条:签约公司若违反本公约有关规定,一经查实,均按《贵州省财产保险经营违约处理办法》接受处理,每次违约金支付按5000—30000元。
   第十五条:对违约受处理的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除在行业内通报外,应及时报贵阳保监办备案。 第十六条:签约公司保证严格遵守公约,并欢迎社会监督。  对举报属实者,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所查实违约金额的20%(奖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励费用由违规违约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本公约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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