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程序
2009年1月1日起,天津塘沽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待遇支付、业务经办等将与天津市区统一。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参保人员可享受补助、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救助待遇。
2009年1月1日起,塘沽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调整为: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必须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1%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医疗保险费。暂时没有能力按上述规定...全部
2009年1月1日起,天津塘沽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待遇支付、业务经办等将与天津市区统一。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参保人员可享受补助、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救助待遇。
2009年1月1日起,塘沽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调整为: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必须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1%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医疗保险费。暂时没有能力按上述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可选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只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单位按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6。
3%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可享受补助、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但不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医疗保险,按月到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2008年底以前已经在塘沽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9年1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人员,将获得一定的补助。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符合全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塘沽区原医保政策规定的社会统筹起付标准(3200元)以上部分,其中属于门诊医疗费且发生总额在5000元以内的,第一年补助25%,第二年补助20%,第三年补助15%;属于住院(含全市统一规定的门特病)医疗费用,第一年补助8%,第二年补助6%,第三年补助4%。
除天津市政策规定的门诊特殊病,塘沽区扩大了对9种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补助,对年度内发生超过全市规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补助70%。对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补助5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补助60元,并按全市大额医疗救助标准报销后,补齐到塘沽区原医保政策规定的报销水平。
对符合全市规定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可在经过塘沽区医保局核准后,对具备补助标准的人员由塘沽区医保局或用人单位办理银行卡,由医保局直接把补助费划入卡中,企业定期到医保局办理取卡手续,发放给参保人员。
医保制度与全市统一后,可按照塘沽现在的报销办法和报销标准到塘沽医疗保险管理局报销2008年的医疗费,从2009年1月1日起,新的医疗费将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全市统一规定报销。个人缴纳的2%全部划入拥有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名下,然后由塘沽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照职工不同年龄段再划入相应的一部分。
今后,塘沽区的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只需在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结算窗口交付个人自付的费用,其余应由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院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结算,免除了参保患者提前垫付的经济负担以及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的奔波之苦。
城镇职工办理参保人员医疗费申报手续
1.办理参保人员医疗费申报范围
参保人员的下列医疗费用,由单位向所属的社保分中心统一申报:
(1)“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
(2)生育保险实施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3)住院前7日内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
(4)在外地住院医疗费用;
(5)转外埠住院、存法定节假日住院并出院或死亡、当月参保缴费当月住院等情况下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
(6)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
2.办理参保人员医疗费申报手续
(1)办理“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申报手续
①提供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就医的有关凭证,包括医保收据、处方底联、明细单及相关检查结果(原件或复印件)等全部票据(盖医保专用章)。
②填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中清支付审核单》(以下简称《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表》(以下简称《医疗费申请支付表》),并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报单据交接表》。
③用人单位携带上述资料,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
(2)办理住院前7口内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的申报手续
①住院前7日内急诊留观医疗费的申报方法和提供的材料与“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申报相同。
②医院提供的急诊留观证明。
③用人单位携带上述资料,向所属社保分中心中报。
(3)办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的申报手续
①提供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的有关凭证资料。包括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的有效票据、处方底联,每次就医费用的全部明细清单;定点药店购药的有效票据和与之相对应的定点医院外购处方(加盖该医疗机构的外购专用章)。
②填报《天津市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申请支付审核单))(以下简称《医疗费补助申请支付审核单》)、《天津市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中请支付表))(以下简称《医疗费补助申请支付表》),并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报单据交接表》。
③用人单位携带参保人员上述门(急)诊就医材料,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首次申报时,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累计应达到1500元以上,以后每达到500元申报一次,年度最后饮申报不受此金额限制。
(4)办理异地安置、长期在外地工作和出差、到外地探亲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申报手续。
①提供参保人员在外地就医的相关凭证资料。提供的材料与在天津市就医的医疗费用申报提供的材料相同。因公出差、探亲等在外地发生的急诊就医的,还应提供单位证明。
②填报《医疗费申请支付表》、《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医药费补助申请审核单》、《医疗费补助申请支付表》并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报单据交接表》
③用人单位携带参保人员上述材料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
(5)办理参保人员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申报手续
参保人员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是指转外埠住院、在法定节假日短期住院、当月缴费当月住院情况下,由个人全额垫付的住院医疗费。
①提供参保人员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的相关材料。
包括有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据、诊断证明、就医医院等级证明、出院小结或病历、与收据对应的汇总明细(机打或手写);确有困难应提供每日明细;特殊困难无法提供每日明细的,可提供医嘱单复印件,并标明所使用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的单价。
参保人员在外地因急诊住院就医的,除提供上述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外,还须提供急诊住院就医证明、首次病程记录(加盖医院章)。参保人员异地安置住院转院的,还须提供住院转院证明。申报的方法与“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申报相同。
②申报的时间。在参保患者出院后的次月进行申报。
3。 每年办理医疗费用申报的截止时间
参保人员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全部申报完毕,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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