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诊医疗我是一个外地人系顺德
可以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即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持IC卡现场结算,从本人IC卡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自付。
印发《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顺府发〔2000〕20号
第二十一条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或住院自付部分,个人帐户不能透支、不能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可以结转和继承。
由于各种原因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中断前个人帐户的金额,参保人可继续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参保人异地变更工作关系或其他原因离开本市而减保的,在办理减保手续的同时收回其所持的IC卡,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帐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按法定程...全部
可以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即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持IC卡现场结算,从本人IC卡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自付。
印发《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顺府发〔2000〕20号
第二十一条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或住院自付部分,个人帐户不能透支、不能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可以结转和继承。
由于各种原因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中断前个人帐户的金额,参保人可继续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参保人异地变更工作关系或其他原因离开本市而减保的,在办理减保手续的同时收回其所持的IC卡,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帐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按法定程序继承,继承人为参保人的,并入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为非参保人的,则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结付;无继承人的,将其个人帐户金额划入统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从参保日起计连续满90天后住院接受诊治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目录;
(二)《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三)《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
(四)《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试行)》。
(五)《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管理办法(试行)》。
(六)《顺德市基本医疗补充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四条 下列就医就诊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负。
(一)在定点医院挂床住院或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院住院治疗的;
(二)出院带药,住院期间外购药品(即非住院医疗收费收据),病历无详细记录的药品和检查治疗费用,家属、陪人等的检查、治疗、用药,婴儿费;
(三)急诊室、留观、家庭病床的一切费用;
(四)国内医院华侨港澳病房、疗养院、康复医院、普通医院康复科以及非普通病房住院诊治的一切费用;
(五)因婚外不良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或因各种原因而染上性病的一切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因斗殴、吸毒、自残、酗酒、违法行为等带来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因违法被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交通法规所指的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以外的交通伤害(包括本人和非本人责任)的医疗费用;
(七)出国(含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向定点医院出示IC卡,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发生住院的在三天内(节假日顺延)到社保局驻医院办公室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社保局对住院病人进行临床核查,对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病人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病人,及时通知医院,社保局不予承担其医疗费用。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按以下办法办理各项结算:
(一)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院门诊就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可持IC卡现场结算,从本人IC卡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自付。
因POS机故障不能使用IC卡时,参保人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然后持医疗费收据及IC卡到指定地点办理冲卡手续,但只能按照医疗费用收据数额从个人帐户中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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