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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赠送礼品业务涉税处理存在哪些问题呢?

企业赠送礼品业务涉税处理存在哪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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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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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视同销售收入价格的认定   礼品因为是自产和外购而产生差异,需要注意的是,   税法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货物,应按企业同类货物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货物,可按购入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笔者认为,该规定并不严谨,外购的货物,可按购人的价格确定收入,但是购人的价格可能比公允价值高,也可能比公允价值低,那么就存在企业与关联企业通过礼品赠送制造虚假交易,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因为增加了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增加了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也同时增加了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对企业来讲是有利的,但是这是与税收的征收管理要求相违背的。
  因此笔者认为,外购的货物,不应按照购入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而应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或者由税务机关来进行核定,从而保证交易的公平公允。     2 将夕h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处理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之所以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是因为考虑角度不同。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礼品赠送,虽未产生明显收益,但是由于是属于两个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所以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以按购买价确认收入。  实物中,考虑到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
  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实物中的处理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要求,企业本月便少交了一笔企业所得税。虽然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会补交该笔所得税,但是时间已是第二年5月,如此便产生税务递延情况,容易发生脱逃税款的行为,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笔者认为,企业应该在业务发生的当月确认收入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样处理不但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工作量,而且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脱逃税款行为的发生,对企业对国家来说都是有利的。
   以上是我自己的个人经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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