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效力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基于物权的这种特性,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一. 物权的优先效力
所谓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是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应由法律规定。综合各国民法,物权大致可归为以下四类:所有权--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其他各种物权军邮所有权分离、派生、引申而出;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担保物权--主...全部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基于物权的这种特性,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一. 物权的优先效力
所谓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是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应由法律规定。综合各国民法,物权大致可归为以下四类:所有权--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其他各种物权军邮所有权分离、派生、引申而出;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有的国家不将其视为一种权利,而是将其视为一种单纯的事实。
一般说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性质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当然不能成立,这是物权对世性及排他性的体现,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物上,他人不得在同时设立所有权;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此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于后发生的物权。
判断物权之间可否并存,就性质而言,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的排他性较强,这类物权大多不可并存。
各类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且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与之相比,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均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权利人只享有所有权的部分全能。
究其本身而言,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或以上的所有权(但是可能存在两个或以上的所有权主体,这是共有的概念,这里不做更多解释),这是由所有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同其他类型的物权相比,所有权处于最本位。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用益物权的设立,必须以占有为要件。因此,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之间一般都难以并存。其例外是有时多个消极地役权(以某种不作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可以并存。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的他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中抵押权不以占有为要件,而质权、留置权则以占有为要件。因此,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抵押权之间可以并存,抵押权和质权、留置权可分别并存,质权之间不可并存,留置权之间不可并存,质权和留置权之间不可并存。
同样的道理,就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言,一般可以并存,然而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和留置权则不可与用益物权相并存。
以上确定的是根据不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的差异、并以物权成例时间的先后而确定其优先效力,这是一般原则。其例外是,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与所有权。举例而言,在同一块土地上,所有人设定地上权之后,则地上权人较之所有权人在设定地上权的范围内优先使用土地。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因为:债权是给付请求权,对标的物没有支配力,债务人未行使交付之债,债权人无权支配标的物;相反,物权是对物支配权,其作用就是保障物权人在合法范围内,依自己意志支配标的物。
因此,标的物虽有债权存在,物权人仍能凭借物权对物支配,而债权人则不能凭借债权,妨害物权人行使对物支配权,否则构成侵权行为。但是,物权人行使优先权使债权人合法利益受损害时,应当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收取债权人定金的,应双倍反还。
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于债权的效力。(但有例外:买卖不破除租赁)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做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即别除权与取回权。
二. 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
对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学者们争论颇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物权作用说,纯债权说,准债权说,非纯债权说;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物权派生之请求权说;所有权变动的现象说。
其中把物权请求权作为一种独立请求权已为通说。理由有三: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在物权受到妨害时发生,它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为行为请求权。
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作为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上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对之使用债权的有关规定。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物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于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即有除去该妨害的请求权。因此,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继期间不断的发生。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这是物上请求权作为物权的效用的必然结果。物上请求权派生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即其发生、转移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因而物上请求权不同于债权等请求权,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至于让与物上请求权可以作为动产物权的交付方法,这只是因为已经有了物权移转的合意,仅依此等方法而发生物权移转的效力,并不是与物权分离而单独让于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这是保证物权人的物上请求权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尤其是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物权人直接采取一定的自我保护措施,有利于避免或减轻自己财产遭受的损害。当然,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妨害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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