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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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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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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农民工与起有 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 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 况。
  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 “依法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请帮 手、带学徒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 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
    所签合同受国 家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违反。”所以,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 第2条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因此,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是个 体工商户以市场经营主体身份在营业活动中适用的名称,也是确 定其诉讼主体地位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起有宇号的个体工商户就以营业执照上 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 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考虑到目前经济生活 中,有相当一部分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将其产业转包或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或以更换字号的方式,逃避债务及法律责任这一 情况,如果仅以单一的字号确定当事人,有可能出现难以确定实 际责任主体的问题,因此,在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 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 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有利于明确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也 有利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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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诉讼当事人,而非该工商户1、第一种做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是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如若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则应将字号和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业主的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所地等。
  将业主的自然情况注明主要是基于:在实际生活中,相当一部分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或者将产业转包,或者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或者以更换字号的方式,逃避债务及法律责任。  因此,仅以单一的字号名称作为当事人,可能出现难以确定实际的劳动法律责任主体的情况。
  所以,在确定当事人时应将业主的自然情况注明。2、第二种做法: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当事人,注明经营者为某某某。这种做法主要理由是,因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为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却依法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因而不是当事人。
    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但另外需注意区分的是:在一般民事诉讼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起字号的,仍然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实际经营的业主与登记的业主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的业主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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