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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分包、转包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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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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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分包、转包有禁止性规定如下: 一、发包人可以采取总包与分包方式/但是禁止肢解分包方式: 1。建设工程总包方式: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2。
  建设工程单项分包方式:发包人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3。  禁止建设工程肢解分包方式: a。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后分包给几个承包人; b。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二、可以依法分包(部分转包),但是禁止转包(含肢解转包)/禁止非法分包/禁止再分包/禁止主体工程分包或转包: 1。  建设工程依法分包(部分转包)方式: a。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b。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3。建设工程禁止肢解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建设工程禁止非法分包: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建设工程禁止再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6。建设工程禁止主体结构分包或转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律师提示】 ①肢解分包和主体工程分包或转包未明确规定为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②转包(含肢解转包)/非法分包/再分包明确规定为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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