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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长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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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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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长春社保缴费基数及长春社保缴费比例最新消息中,吉林省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已经公布,2015年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政策将随之落实,6月22日,从长春市社保局获悉,即日起参保单位和个人可按新政策办理当年缴费等社会保险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
  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  4%。
  享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1995年7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起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   参保单位即日起可以按照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2015年社会保险费及办理人员增加、减少;已经办理预缴的参保单位可以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以上业务在长春市社保局(民康路1012号)二楼大厅36~57号任意窗口办理(绿园、双阳区参保单位在相关分局办理);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在三楼大厅办理。
    个体参保人员即日起可办理缴费和养老待遇核定。另按照吉政办明电[2015]11号文件关于多缴多得的激励政策,2015年1月1日起,个体参保人员在以往三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还可自愿选择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和12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这是2015长春社保缴费基数与长春社保缴费标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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